张青才律师亲办案例
办理孟某寻衅滋事案
来源:张青才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9-19
浏览量:277

孟某犯寻衅滋事罪   被判缓刑

邹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邹检公刑诉(2017)90号起诉书指控:2016年3月,被告人李某、吕某、孟某酒后到某足疗店,被告人李某与店主冯某发生口角并撕扯,李某指使吕某、孟某殴打正在店里的顾客张某。导致店主冯某及顾客张某均受轻微伤。案发当晚,店主冯某报警,后三名被告被刑事拘留。本律师接受孟某家属的委托后,在开庭过程中法庭辩论环节,本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为:1、被告人孟某主观恶性最小。2、被告人孟某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,取得受害人的谅解3、、被告人孟某系初犯,认罪态度好。经本律师的辩护,最终,邹平县人民法院作出(2017)鲁1626刑初114号判决,认定孟某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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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青才律师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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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邹平县黛溪三路437号阅湖茗居二楼205室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张青才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716*********5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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